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 25 条修正案 解决问题 与总统继任和残疾有关.

美国宪法第 25 条修正案,第 4 条
美国宪法第 25 条修正案,第 4 条

被批准 1967 年 2 月 10 日, 约翰·F·肯尼迪总统遇刺后.

该修正案概述了填补副总统职位空缺以及应对总统无法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情况的程序。

第25条修正案的主要条款 包括:

第 1 节: 本节涉及副总统在总统职位空缺时的继任问题。如果总统去世、辞职或被免职,则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职务。

第 2 节: 如果该职位空缺,总统有权提名新的副总统。该提名必须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多数票确认。

第 3 节: 本节规定了在总统无法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但仍任职时临时移交总统权力和职责的机制。

总统可以通过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自愿将权力移交给副总统。这次移交是暂时的,总统可以通过提交另一份书面声明来收回权力。

第 4 节: 这是一项更为复杂的条款,涉及总统无法宣布自己无行为能力的情况。它允许副总统与内阁或国会设立的其他机构的多数成员一起宣布总统不适合任职。

该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如果总统对该声明提出异议,国会必须以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该问题。

第 25 条修正案于 1973 年首次被援引,当时 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 辞职,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提名 杰拉尔德·福特 填补副总统职位的空缺。

后来,当 尼克松 1974年辞职,福特就任总统,并提名纳尔逊·洛克菲勒为副总统,标志着《宪法》第2条的首次使用。 第25条修正案.

修正案 为处理总统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提供法律和宪法框架,确保权力平稳有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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